您的位置:首页 >

鸿大律师 | 民法典亮点解读之物权编

添加时间:2020-11-26


一、什么是“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对居住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居住权只有占有和使用权,而所有权除了上述占有权,使用权,还包括处分和收益权。所以所有权人是可以为所欲为,可以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也可以买卖房屋,但是居住权人就不可以买卖房屋,或通过居住权获得收益。居住权人的权力相对于所有权人不是完整的。

二、“居住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1.开启“以房养老”模式

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把房子卖掉就会没有地方住,这种情况你可以找银行或者买房的人签订一份保障你居住权的合同,即你把自己的房子出售给银行或者个人,但是在你有生之年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直到自己走的那一天居住权消灭,对方才能拥有你的房子。

2.老人“以房养老”获得更好法律保障。

有些老人为了获得保姆或他人更好的照顾,可以通过在房子上面为对方设立居住权来给对方一个住的保障,对方可以住但是不能租和卖,这样子女的财产继承也不会受到损失。

3.父母对新婚子女可以进行居住权赠与。

父母可以通过无偿为子女设立居住权,待子女感情长久稳定,在决定是否赠与房屋所有权。这样就会免去子女婚姻破裂之后给子女买的房屋怎么办的问题。

三、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1.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未经登记,法律上并不会承认有居住权存在,也就不会按照居住权保护制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2.居住权的权利来源一般基于合同,或者是基于遗嘱为他人设置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是一种要式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书面遗嘱中明确约定。

3.居住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人们最基本的居住权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用于商业目的。如果需要对外出租的,需要经过房屋权利人同意。

因此,“居住权”的出台,为住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它能够发挥房屋的保障作用,让闲置的房屋物尽其用,同时也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实现住有所居。


作者简介


赵司怡,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及民事诉讼类案件,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律师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一篇:鸿大律师 | 民法典亮点解读之总则编(上)
下一篇:鸿大律师 | 最高法裁判观点: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附详细说明)
0
黑ICP备14001119号-1    业务咨询电话:0459-6730000,4633111 服务监督电话:0459-6288111,6922555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B座(2号)写字楼18楼鸿大律师办公区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