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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的时间

添加时间:2015-02-15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成立。在这一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分歧较大。

英美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其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撤销要约有时间,因为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可以在承诺生效前随时撤销,如果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才生效,那么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至承诺到达要约人前仍可撤销要约,这样对受要约人是不利的。所以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调和双方的利益冲突。

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0条)。到达主义并不要求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而只要求只要意思表示到达了要约人收信的范围即可。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过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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