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
5、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6、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7、城镇优抚对象。
8、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