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可分为受理、调查、作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第一、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申请书、病历等证据。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病从口入!请关注您的健康饮食很多病是吃出来的,吃也能治病哦。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第三、在作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的制作。
鉴定结论的内容及形式只有全面、客观地反映出鉴定的全貌,才有可能使当事人、法官、行政官员判断出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鉴定书应该载明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情况,鉴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申请鉴定理由以及请求,双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法院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此事的定性及依据,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对证据及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意见的分析论证,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签名、日期。在分析意见中,鉴定结论应写明病情、结论,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与病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分别说明自己的意见;应写明事件性质和事故等级。分析意见的鉴定结论的作出须依据调查程序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在调查程序中未向双方出示、未经对方质证的证据都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的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及其亲属缺乏医学知识,特别是临床医学知识,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程序,当事人才能明白、清楚、放心,允许患者及其亲属委托具有一定职业技术资格的医学专家代理其参与鉴定,尤为重要。
代理人参加鉴定活动,应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查阅证据和案卷材料。包括对方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的病程、病历材料,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有关证据等;
2、代理人就所代理的医疗纠纷有权调查、访问、收集医疗机构调查,访问医学专家和医学研究机构,广泛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予支持;
3、代理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出席鉴定程序,向鉴定委员会出示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阐述该医疗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及其证据和推理过程。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4、经当事人授权可提出或放弃某项请求或主张。
代理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在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私下、单方接触鉴定委员会成员和鉴定委员会中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鉴定委员会成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唆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销毁证据或唆使当享人伪造、销毁证据,不得非法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4、遵守鉴定秩序,不得干扰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可有效避免从业医师进行“业余代理”,耽误本职工作,也使代理职业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