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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大普法】借款超过3年就要不回来了?

添加时间:2022-12-13

 基本案情
       近日,五常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后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并称借条超过三年已经失效,原告将其告上法院。

       本案当事人所称的“三年”实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应为当事人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也就是当事人约定的最后还款期。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期,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未果之日或给予债务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有话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另外,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抗辩,如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复杂和专业的法律问题,借据如何约定以及后续催款和结算行为都会对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借方应积极、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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