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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大普法】 大庆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起典型案例发布

添加时间:2023-07-07

2022年,大庆法院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审结一批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知识产权类案件。本次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小公桔”桔汁饮料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为“小公桔”商标注册人,同时取得了名称为“包装瓶(小公桔)”及名称为“包装箱(小公桔)”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告某饮品厂生产的桔汁饮料产品在包装箱及包装瓶外观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的样式基本一致的“小公桔”字样,生产销售商品的瓶身设计与封装箱设计与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一致。原告曾将相关情况投诉至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该局查扣被告部分产品及包材。后因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大庆中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并在明知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持续批量生产销售,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且情形严重,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71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作为侵权人在明知销售产品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持续批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获取高额利润,具有侵害商标权的主观恶意且情形严重。大庆中院在分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通过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乘以“合理倍数”,展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严谨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提高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案例二

《萌鸡小队》“欢欢Jack”“朵朵Duri”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知名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萌鸡小队》是该公司继《铠甲勇士》《超级飞侠》《巴啦啦小魔仙》之后推出的又一作品,该公司对其中包括“欢欢Jack”“朵朵Duri”的多种动漫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系列人物动漫形象经电视剧的推广具有公众影响力、消费者吸引力,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儿童用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的儿童坐便器印制“欢欢Jack”“朵朵Duri”动漫图案,并对外销售获取利益。大庆中院经审理该案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儿童坐便器中印制的图案形象与原告享有的美术作品“朵朵Duri”“欢欢Jack”对比,无论是整体形象、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比例等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文化产业的兴盛,围绕音乐、影视、文字等作品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网络传播速度的日益加快更加便捷了作品成果的获取方式。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成果被侵权者零成本随意使用甚至厚了投机者的腰包,会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本案对原告诉请的支持依法保护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为经营者树立了审查涉及著作权的商品是否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版权保护意识,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苏荷”酒吧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为“苏荷”“图片”“图片”商标专用权人,“苏荷”品牌及“苏荷”酒吧项目曾多次获奖,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被告白某经营的酒吧字号中使用“苏荷”二字,经营店面的外墙装潢及店内装饰部分有多处使用了“苏荷电音酒吧”字样。原告以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大庆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经营的酒吧在名称使用及店面装饰装潢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苏荷”标识,侵犯原告所享有的“苏荷”“图片”商标的专用权。因被告在诉讼中将其经营的酒吧注销,故大庆中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虽然未在黑龙江省开展或授权开展相关经营业务,但其持有的商标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因此,对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从而提升个人经营店面知名度的行为依法判令赔偿充分体现了对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案例四

“铂爵旅拍”商标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旅拍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婚纱写真摄影企业,其开发的旅拍品牌在全国具有影响力,享有“铂爵”企业字号权,及“铂爵新娘”“铂爵旅拍”“铂爵婚品”等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被告摄影公司注册成立,并在其店铺招牌、装饰、海报、婚纱衣架等处突出使用了“铂爵新娘”“铂爵”“BOJUE”等标识,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宣传中也使用上述标识。被告未经许可在婚纱摄影类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铂爵”字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权侵权。原告诉至法院后,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求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法官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判断被告构成侵权,遂将被告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从原告的权利基础、证据优势、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释明和引导。该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态度。

案例五

“小松润滑油”商标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注册了“小松及图”“小松”商标,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小松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先后获中国润滑油十佳诚信企业、全国润滑油行业质量领军企业等荣誉,其公司的“小松”润滑油获“中国润滑油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2019年,案外某公司将“川松纯品”标识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并将图标“川松纯品”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燃料油脂。2022年,原告在被告某商店购买液压油1桶,被告出具收据1张,载明“人民币贰佰陆拾元,上款系液压油1桶,小松”,并加盖被告发票专用章。诉讼中,被告辩称其销售的纯品液压油商标是案外某公司注册的“川松”,而不是“小松”。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销售的商品是案外某公司注册的“川松纯品”液压油,且“川”字与“小”字在视觉上区分不明显,“川”字的字形与“小”字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因此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并酌定赔偿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通过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依法对破坏驰名商标显著性、丑化驰名商标美誉度的侵权行为予以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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