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鸿大新闻 鸿大新闻

【鸿大普法】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遗漏项目,法院怎么判?

添加时间:2023-09-18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伤,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2年6月24日,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伤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物损、交通费、抚慰金等所有费用58800元,并约定本次事故周某受伤相关赔偿结束,今后无涉。后经鉴定,周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周某遂就遗漏的伤残赔偿金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伤和解协议书中明确的赔偿范围内未涉及残疾赔偿金,且周某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亦未至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且和解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存在差距,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原告要求撤销2022年6月24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人伤和解协议书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是在协议签订之后或经鉴定机构鉴定后才知晓构成伤残的事实,并因此就遗漏的残疾赔偿金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重新获赔。重大误解是指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协议赔偿数额,确定显失公平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实际损失和协议赔偿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正确理解应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山东高法




上一篇:【鸿大动态】 鸿大律师普法宣讲进企业---大庆市万达广场
下一篇:【鸿大普法】套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0
黑ICP备14001119号-1    业务咨询电话:0459-6730000,4633111 服务监督电话:0459-6288111,6922555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B座(2号)写字楼18楼鸿大律师办公区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