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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大普法】说好“货到付款” 收货人不付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4-01-10

运输合同中,经常有约定“货到付款”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收货方对支付运费没有异议,但如果遇到收货方拒绝支付运费,承运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刘某通过中介找到宋某,约定由宋某将一车猪板油从甘肃金昌运送到山东聊城,货物送到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后宋某按照约定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了收货方。但收货方称重后发现货物比约定的少了1.8吨,因此拒绝支付运费。后宋某联系刘某,刘某称其与收货人约定好了由收货人付运费,也拒绝支付运费,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运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与刘某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宋某作为承运人已将货物运输至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并予以交付,刘某或者收货人应支付宋某相应的运费。虽然刘某与宋某约定的是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当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刘某应当向宋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运费。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当事人双方。虽然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履行义务,但如第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仍应由债务人来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为刘某和宋某,收货人为第三人,虽然按照刘某和宋某的约定由收货人承担运费,但在收货人明确拒绝支付运费时,宋某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刘某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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