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医疗费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 保险 基金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 |
伙食补助 |
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
工伤保险基金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
因工伤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的,以该条标准进行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条第六款 |
辅助器具费用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赔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停工留薪费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费用。 |
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1、按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按月给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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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
单位负责 |
协商或者按照人损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 |
生活不能自理,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解释。 |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工伤保险基金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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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
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
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赔偿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工资 二级:25个月工资 三级:23个月工资 四级:21个月工资 |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项。 |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 |
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职工退休。 |
1、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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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市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不能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医疗险,劳动者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如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足。 |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 |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赔偿金。 |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 |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五级为18个月工资 六级为16个月工资 |
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
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 |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另行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享受本津贴。 |
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方法同一级至四级伤残。 |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五级为70% 六级为60% |
本项为可选择项,如经双方协商或者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业补助金。 |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
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两项补助。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6个月; 六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个月 就业补助金: 五级:个人工资×28个月; 六级:个人工资×24个月 |
1、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4条 2、大连市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3、2、1年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及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2、3、4个月。 |
伤残五级、六级:(残疾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目前为大连市标准)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残疾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大连市标准)
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
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 |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 |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以个人工资为基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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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
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但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月 十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月 |
1、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5条 2、大连市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3、2、1年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及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2、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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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金: 七级:个人工资×20月 八级:个人工资×16月 九级:个人工资×12月 十级:个人工资×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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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内 容 |
赔付主体 |
计算标准 |
备 注 |
丧葬费 |
死亡的丧葬补助 |
工伤保险基金 |
统筹地区(大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一次性补偿金 |
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偿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三项 |
供养亲属津贴 |
发放给职工因工伤死亡前,以该职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津贴。 |
工伤保险基金 |
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 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10%,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
因工伤死亡的赔偿
备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备注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